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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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艳芳 

机构地区:[1]江苏省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11期44-45,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条规定中涉及的用工单位均被称为非法用工单位。然而,从两年多的实践情况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关 键 词:非法用工单位 一次性赔偿 伤亡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 吊销营业执照 工伤保险待遇 死亡职工 事故伤害 

分 类 号:F840.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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