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缓发参保人员待遇而先行支付未参保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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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3年第11期62-63,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社会保险法》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目前。一些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出现风险。实行先行支付可能导致已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在制度上,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在基金支付不足时有垫付责任,但如果地方政府不及时垫付或因财政不足而不能垫付时,就会影响已参保人员待遇。能否优先支付未参保人员待遇而暂缓支付已参保人员待遇?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 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 垫付责任 支付制度 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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