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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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明[1] 王友梅[1]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3年第12期18-20,共3页

基  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E033);陕西省软科学计划项目(2012KRM111);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2JK0150)的资助

摘  要:本文以国内增值税为研究对象,并以"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总收入(包括"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增值税收入为变量,对其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如果按照改革前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规模划分,那么,"营改增"后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将由目前的75∶25变为47.82∶52.18。

关 键 词:“营改增” 中央与地方 分享比例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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