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示交付成立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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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俊[1] 樊珺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2]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4期228-2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指示交付作了明确地规定。作为交付的一种形式,其旨在便捷交易,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阐明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此引发种种学术探讨、理论纷争。对于指示交付是否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本文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指示交付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它无法与现实交付画上等号。其本质究竟为何?本文试用"纸质化交付"来解决其现实与理论中的困境。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指示交付,并对学界存在的种种关于指示交付的法律问题作出回应,全面完善指示交付。

关 键 词:指示交付 纸质化交付 成立要件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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