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曝征收乱象:一些地方大比例返还基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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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丰恒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22-2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这笔收费的用途应该用到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上去,增加供给以弥补被超生儿挤占的资源。然而,一笔使用混乱、账目不清的社会抚养费,一直以来都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方执行部门具有巨大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具体执行中出现了多重标准,以及政策的不健全和应对机制的过于宽泛,造成了收费乱象层出不穷。在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却逐渐异化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手段并滋长腐败……法律的责任是还原真相、维护公平,超生罚款应严格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公开、透明化。因此需明确其作为社会补偿性收费的性质,在此基础上修改相关规定,对其征收对象、标准、程序做出更严格的界定。当下,审计部门显然有必要尽快在全国部署开展全面审计社会抚养费工作,让该笔巨额公共资金曝光在阳光下,接受社会与公众的监督,使之能够被最大限度地用于公共事务,同时令那些存在违法违纪使用社会抚养费行为与监管失职责任人受到惩处。

关 键 词: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基层部门 比例 社会公共事业 地方财政收入 自由裁量权 弹性空间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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