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对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蒋利玮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13年第11期33-38,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13年8月30日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款系商标法中首次对在先使用抗辩进行规定,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该条款具体应当如何适用。在新法实施之前如何与现有的司法政策衔接,尚不明确。笔者不揣浅陋,对上述问题试作分析。

关 键 词:新商标法 抗辩 商标注册人 商标专用权人 类似商品 注册商标 政策衔接 使用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