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打广告的“驰名商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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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莉[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3年第11期48-50,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13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商标法在保护范围、审理时限、赔偿数额等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其中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便是《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原有法条基础上,增加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关 键 词:驰名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违法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新商标法 《商标法》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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