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应走出四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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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梁 

机构地区:[1]福州市华夏商标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13年第11期53-53,共1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去掉了长期扣在“驰名商标”头上的“光环”,使其得以正本清源,回归本质。 为使“驰名商标”得以回归,先要弄清其来龙去脉。“驰名商标”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为“Well-KnownMarks”,原意为“众所周知的商标”,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该商标不仅被本行业或相关公众所知晓,而且被其他行业和大众所周知。,“驰名商标”

关 键 词:驰名商标 “误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品包装 《商标法》 广告宣传 商业活动 正本清源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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