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审查范围的确定——兼论《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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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庆辉[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13年第11期73-78,共6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异议复审本质上是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目的在于对商标异议裁定进行监督和制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商标异议复审的审查对象是商标异议裁定,审查基准是商标异议裁定的合法性、妥当性,审查范围限于商标异议裁定的审查范围。对于超复审请求范围的答辩事项,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应当审查,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属于商标异议裁定审查范围内的事项,才应当予以审查。

关 键 词:《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异议 审查范围 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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