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领域的社会矛盾调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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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仁忠[1]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12期44-47,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公共领域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13YJA710050);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认同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建设研究>(12&ZD006)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各种矛盾绝大多数都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应该采取非对抗性的方式,即在政府力量的主导下,引入非制度性的社会力量--社会公共领域的参与,在国家政府与私人领域之间的良性互动中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从现今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公共领域能够通过其信息预警机制、冲突缓冲机制和矛盾减压平衡机制而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

关 键 词:社会公共领域 社会矛盾 矛盾调节机制 

分 类 号:C913.9[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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