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犯罪刑罚权须回归宪法控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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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延军[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上海200030

出  处:《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12期61-63,共3页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院错案追究问题的宪法学研究"(13BFX027)

摘  要:贪腐犯罪刑罚权是否控制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手中,事关我国反腐廉政事业的成败。全国人大创制的贪腐犯罪刑罚标准已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作为定罪和量刑标准的功能。从实际情况看,宪法对贪腐犯罪的量刑权总体上处于失控状态。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已到不修改不行的时候了。我们建议:修改刑法提高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门槛,同时大幅提高量刑的人民币数量标准;可考虑贪污罪、受贿罪不设死刑,借鉴国外做法,有期徒刑的上限不封顶或虽封顶但大幅增加顶下的年数;作为量刑标准的人民币数量的实际价值是变动的,应该逐年调整。

关 键 词:宪法 刑法 贪腐犯罪 刑罚 量刑标准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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