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级制度设计缺陷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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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俊杰[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市场周刊》2013年第11期121-121,共1页Market Weekly

摘  要:我国在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二审终审制度,此后这一制度由于其便捷、高效,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而一直沿用至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司法制度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理论界及实务界都提出了改变这一制度,确立三审终审制度的改革要求。本文首先提出我国目前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三审终审制要求改革思路,并且详述三审终审制度的优越性。

关 键 词:制度设计缺陷 三审终审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人民法院组织法 审级 二审终审制度 1954年 公正与效率 

分 类 号:F120.3[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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