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治夹缝中的自治:明清江南市镇的非正式政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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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乾[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12期71-82,共12页Law Science

摘  要:江南市镇在明清国家正式的基层政体中,一直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分割式管理的官治夹缝中,江南市镇社会自行创制了市镇社会组织自治这一非正式的市镇政体,并形成了江南市镇所特有的社会组织自治规则体系。在苏州府嘉定、宝山两县甚至还出现了更高层次的市镇政体形式——镇地方自治。这一自治政体为近代江南地区镇地方自治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自治立法,江南市镇的社会自治组织长期处于分散无序的博弈状态。在官治的夹缝中,市镇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非常有限。从自治的基本理念上,明清江南市镇自治也仅限于补官治之不足而远没有上升到民主与分权的层面。

关 键 词:江南市镇 社会组织自治 地方自治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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