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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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小平[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八五三农场

出  处:《财会学习》2013年第12期45-47,共3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具有“以税促销,以销养税”的重要功能,还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农产品原料的额定耗损率控制.但从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所以,研究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农产品增值税 税额核定 会计处理方法 抵扣 试点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 

分 类 号:F30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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