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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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影 鲁博鹏 

机构地区:[1]人保财险山东省淄博市分公司

出  处:《上海保险》2013年第11期24-27,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基  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2012-2013年度硕士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的实务调研项目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关 键 词: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强险 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 赔偿限额 赔偿标准 保险条款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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