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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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晓梅[1] 

机构地区:[1]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6期19-2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债权本属于契约法调整的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理论被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尤其是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的发展,使得债权的效力得以突破债的关系,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对世效力,并因此而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发展起来。虽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诞生已有一百余年,然而民法领域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尤其是侵害债权法定要件的界定,这关乎债权人是否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保障债权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正是《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的根本责任。

关 键 词:债的效力 侵害债权 过错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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