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对盗窃他人软件及源代码后销售并复制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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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亮[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年检察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6期67-67,7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能进行实质性改进的情况下销售并复制相关软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源代码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著作权罪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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