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出庭对其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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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奕铭[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6期288-28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证人的出庭率极低,一直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一直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多数的材料和证据大部分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呈现,在法官审查的过程中也多为书面审查,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多半不能实现或者单纯流于形式,质证权也就无法实现。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就该方面相关的制度问题进行了许多的修改。但并没有使得证人的出庭率得到较大的改观。以现行刑诉法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诉讼实践,对刑诉法修改后仍然存在的证人出庭作证率底进行分析。

关 键 词:直接言辞规则 证人 出庭质证 证据能力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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