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救济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研究——以韩国启动国内救济手段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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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建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95-102,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战后历史遗留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BFX0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占领地国民实施各种反人道的罪行,产生了各类民间战争的受害者。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竞相抵达日本起诉日本政府或日本加害企业,他们遭遇的"法理障碍"有:个人不是国际法上救济的主体、国际条约被拒绝适用以及受害者国籍国已经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民间对日索赔步履维艰。厘清受害者国籍国在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以国际人道法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实践方面,韩国从过去单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权利与义务兼有的主体,韩国的救济战争受害者的实践为其他受害国提供了新的模式。通过分析韩国启动国内救济途径的法理基础,进而论证国家保护民间战争受害者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关 键 词:民间对日索赔 旧金山和约 外交保护 民间战争受害者 

分 类 号:D815[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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