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强征航空碳排放税机制及我国的法律应对策略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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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锡祥[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113-123,共11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国际贸易法"(项目批准号:J51204);085项目"新区域主义时代下中国区域贸易协定研究"(项目批准号:Z08512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欧盟委员会在多重压力之下宣布,决定于2013年秋天之前有条件地暂停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届时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大会不能达成一个"多边协议",欧盟将继续推进征收航空排放税的相关措施。我国民航企业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欧盟将多边进程与单边措施相挂钩的附加条件。这表明各国的反制措施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并对欧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果。欧盟单方面将途经欧盟地区的所有飞欧盟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并征收碳交易税做法阻力重重,不得人心。抵制措施取得初步胜利,但问题尚未最终解决。最近,欧盟抓紧对航空碳排放配额法案进行修改,并试图于2014年3月1日起对外国航空公司开征碳排放税。因此,在新形势下,对于欧盟回归理智的表现,我国决不能放松警惕,仍应多管齐下,在客观评价该指令利弊得失的同时,有必要审时度势,采取更加有力的法律措施和应对策略,迎接挑战。

关 键 词:欧盟ETS WTO 航空碳税 

分 类 号:F116.7[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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