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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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珩[1] 蒋尧明[2,3]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3]<当代财经>杂志社

出  处:《会计之友》2013年第35期99-102,共4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71362008)"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智力资本与审计质量";江西省研究生创新课题(YC2013-B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特殊普通合伙制已成为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采用的组织形式。文章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应明确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及其举证责任、完善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监管、健全合伙人个人信用体系等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制 举证责任 风险基金 

分 类 号:F239.222[经济管理—会计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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