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督论略——以“看门人”机制为分析进路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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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彦明[1] 吕楠楠[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12期165-171,共7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PPP中德合作科研项目(2012)

摘  要:从创业板万福生科(300268)财务舞弊到中小板绿大地(002200)财务造假,近年来A股市场风波不断,经受着巨大的诚信考验。万福生科案和绿大地案只是冰山一角,是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行为异化的缩影。在监事会和公司独立董事内部双重监督体制运行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依然如此顽固地存在。这表明,在公司监督问题上,关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应该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建设上。公司外部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会计师、公司律师和公司上市保荐人等被定义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市场中介机构。文章以"看门人"机制为进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行为异化问题,并尝试通过重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和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成本的方式,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督规范问题,以期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外部监督机制构建有所助益。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财务舞弊 外部监督 看门人机制 

分 类 号:D91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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