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必要费用求偿权的证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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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平基[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12期172-174,共3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FX1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YJC820016);江苏省法学会课题(SFH2012D09)

摘  要:《物权法》第243条未承认恶意占有必要费用求偿权,不利于占有人正当利益的维护,更直接导致司法呈现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避免本权人不当获利,同时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无权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最大限度地发挥占有制度的实践功能。恶意占有人可在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范围内求偿,且不应受占有物所生孳息的限制。

关 键 词: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1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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