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专用税探讨——以遗产税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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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志勇[1] 张永忠[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财经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出  处:《理论月刊》2013年第12期126-128,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J133)

摘  要:为减轻开征新税的巨大阻力,国家在开征新税种时往往将其所征税款指定专门的用途,这在无形中将税款用途的合理性当成了税种的正当性;专款专用税对纳税人意识的形成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但这一作用又常被夸大化。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专款专用税都难有较强的说服力,同时又会导致专款专用税的泛滥。专款专用税的合理性解释是:国家据以征税的身份,除公共产品提供者之外,还有其他社会事务管理者,专款专用税存在的依据,就是其他社会事务及国家作为其他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的存在。这一发现,将是对现有税收理论大厦不小的冲击。

关 键 词:专款专用税 国家预算 征税依据 遗产税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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