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新解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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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全弟[1] 李挺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2]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200093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66-69,共4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之"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建设"(B102)

摘  要:公平责任规制的不是责任成立问题,而是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公平责任应为法定之债的一种,未来如果我国制定民法典并单独制定债法总则,公平责任应从侵权责任法移入债法总则。公平责任是补偿责任的下位概念。当符合构成要件并适用公平责任时,应考量受益程度和原因力两大因素,两者具有顺位性,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应是主要和唯一考量因素。公平责任应建立一定的豁免事项。

关 键 词:公平责任 法定之债 受益程度 原因力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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