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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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丽娟[1]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127-130,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研究"(13XFX010);环保部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环境铅;镉污染的人群健康危害法律监管研究"(20110905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环境侵权进行私力救济在公力救济的夹缝中不断上演,从权利保留、报应正义及底线救济理论观之,其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但正当性并非没有限度,必须受制于起因标准、忍受限度标准及目的合法、手段合理标准的评判。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私力救济 正当性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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