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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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安研究》2013年第11期93-93,共1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段伟伟在《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撰文认为,遗嘱自由原则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坚持遗产“扶养”的立法精神与理念,只有在遗嘱权行使没有保障遗属生活扶养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上,我国应当坚持现行《继承法》中秉持了“扶养”理念的必留份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应当适当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对生存配偶的权利予以特别保障;明确规定必留份份额时所应当考量的具体相关因素;增加遗产处理过程中临时保护措施以及反规避必留份制度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遗嘱自由原则 立法模式 《湖北社会科学》 《继承法》 遗产处理 立法精神 保护措施 权利人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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