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项言论入罪界限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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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安研究》2013年第12期86-86,共1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胡杰在《理论界》2013年第6期撰文认为,公民以实施宪法监督权为目的,依照一定的客观根据,合乎逻辑地相信某一事实具有真实性,符合这样的条件,表现自由法益的保护优越于名誉权法益的保护,有关监督权的言论即使未能证明真实性,也应当阻却言论的违法性。一方面保护公民实施宪法监督权时的自由讨论,担心事实的真实性无法证明被追究法律责任,公民的表现自由必然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以一定客观事实为根据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断作为限制条件,坚守名誉权保护的刑事法根基。

关 键 词:言论 名誉权保护 宪法监督权 入罪 自由讨论 法律责任 理论界 公民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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