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节目模式的法律争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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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岚秋[1,2] 

机构地区:[1]上海广播电视台 [2]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版权中心

出  处:《中国广播》2013年第12期31-34,共4页China Broadcast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文化体制改革后的广播组织版权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能否通过给予节目模式以版权保护用来解决节目模式"克隆"的争议,已成为广电行业关注的焦点。从法律属性来看,节目模式的本质是节目展开及制作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要在实践中解决节目模式的争议,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第一是注册商标,第二是保护好商业秘密,第三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保护。

关 键 词:影视节目模式 版权 思想 表达 

分 类 号:G22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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