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逻辑、障碍及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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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辉礼[1] 

机构地区:[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科社(政治学)教研部

出  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6期43-48,共6页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基  金:2013年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完善地方党委全委会决策与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3BZZ16)的研究成果;中央编译局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改革完善党委会领导体制研究>(项目编号:11B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实际上是基于两种内在逻辑——委托代理和党内民主逻辑。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根源于三方面的结构性障碍,即非常设的功能性会议定位障碍、内部结构障碍以及微观机制障碍。因此,要真正发挥全委会的功能,必须对党组织权力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结构性调整。通过权力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使得全委会成为真正兼具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委员会式的制度结构。其具体推进路径可尝试将全委会调整为制度化的常设性会议,然后从规模、成员结构以及建立内设工作委员会等方面来调整其内部结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委会决策机制和创新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全委会 决策和监督 委托代理 结构性障碍 制度创新 

分 类 号:D2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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