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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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宏贵[1] 徐妮娜[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6期115-121,共7页Socialism Studies

摘  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及实施,结束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无法可依的历史。该法有关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之规定,虽然体现了诸如在法律适用上采用"分割制",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得以普遍采用,以经常居所地法替代住所地法,对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等许多特点和亮点,但对遗嘱能力、遗嘱解释、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并且完全无视遗产所在地法的适用,显然有失偏颇,理应在将来修改该法或者在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时,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 键 词:涉外遗嘱继承 法律适用 经常居所地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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