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禁止令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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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12期34-34,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实行禁止令。但因为如下原因,影响了该项制度实施的效果:一是对于适用禁止令的被告人在执行禁止令期间应尽的义务缺少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二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哪个机关或部门监督、如何监督。三是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的未明确社会力量如何介入。同时缺少完善的、成体系的被告人信息管理平台,致使禁止令颁布后社会力量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从而不能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管作用。

关 键 词:禁止令制度 信息管理平台 社会力量 部门监督 犯罪分子 《刑法》 执行过程 监管作用 

分 类 号:D953.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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