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军事机关立法权的宪法基础——一个文本与制度的二元分析框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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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玲[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基础部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6期9-13,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中国特色军事宪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10313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军事机关立法权系指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力。我国宪法文本未直接规定军事机关立法权,并不能说明此权力违宪,现行宪法文本中存在军事机关享有立法权的规范基础与法理逻辑。而且,军事机关享有立法权为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客观组成的事实应该是法律治理功能于我国宪法秩序作用下的良性补充与自我整型,是我国立法制度必要的形态选择和现实拓展。

关 键 词:军事机关立法权 宪法基础 文本 制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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