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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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博峰[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95-97,共3页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这一点在中国学术界引起巨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规定其效力的优先性并不合理。但在综合各方意见并参见外国立法例后可以发现,立法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效力依然有其现实依据,符合当前社会情况,不能轻易废除。立法应当采取折衷措施:不在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将其规定在证据法层面,依然可以用公证遗嘱的公信力来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公证遗嘱 法律效力 继承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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