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起拍卖公司涉税案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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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正文 

出  处:《中国律师》2013年第12期55-56,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2年5月8日,江苏A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受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以下简称江苏分行)的委托,拍卖江苏分行拥有处置权的抵贷资产江苏东方大厦。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除委托方支付给拍卖公司的固定佣金300万元以外,如果拍卖成交价超过底价(1.03亿元),其超过部分也作为拍卖人的佣金。2002年5月15日,江苏C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以成交额1.03亿元整体拍得。

关 键 词:拍卖公司 法律评析 江苏分行 税案 中国银行 抵贷资产 合同约定 委托拍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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