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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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海斌 

机构地区:[1]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华东交通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期284-28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戏仿作品以模仿为手段,使用原作品时,存在很多争议。戏仿作品的独创性,应当高于一般作品,以使其能与原作品有效区分。为了保护戏仿者的权利,必须界定戏仿作品的范围,应该是以模仿为手段,达到对原作品的讽刺和评论效果;完善有关戏仿作品的规定,这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意义;以及明确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

关 键 词:戏仿作品 界定 意义 合理使用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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