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档案管理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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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艳苗 樊秀华 陆云晶 唐大伟[1] 林雪梅[1] 

机构地区:[1]吉林省东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136300 [2]吉林省东丰县拉拉河镇畜牧兽医站,136302

出  处:《中国畜禽种业》2013年第11期43-43,共1页The Chines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摘  要:养殖档案的建立是规范动物养殖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养殖档案和档案记载的内容已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同时国家把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作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关 键 词:档案管理 规模养殖 畜禽养殖场 饲料添加剂 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病 畜牧兽医 无害化处理 

分 类 号:G271[文化科学—档案学] S815[农业科学—畜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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