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证界定概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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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匡兴亚[1] 周安寿[2]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职业病科,200090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出  处:《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13年第12期951-954,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Hygiene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基  金: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项目(2010080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中第七章第八十七条指出了职业禁忌用语的含义:“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换言之,职业禁忌证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病理、生理状态。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1)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2)诱发潜在疾病;(3)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者。当易感者接触到某种化学物时,会激发原来或潜在的疾病及引起与之有关的疾病日。例如,接触铅作业工人的职业禁忌证为贫血、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肝肾疾患及心血管器质性疾患。

关 键 词:职业禁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 自身疾病 接触铅作业工人 界定 病理状态 职业危害因素 

分 类 号:R13[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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