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罚的事后行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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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志君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2期20-32,共13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

关 键 词:共罚的事后行为 本质 诉讼时效 状态犯 刑事责任能力 共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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