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立法的“弃财拒捕”看现代刑法的“转化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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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向阳 

机构地区:[1]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2期108-114,共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我国古代自秦汉即有强盗犯罪的系统立法,但自唐律始有"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扞"而不构成强盗的专门规定,并为其后宋元明清所继承。明清立法和律学对于不构成强盗和以"罪人拒捕"论的根据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有具体案例的实际适用相印证。这种形态与我国现代刑法"转化的抢劫"构成具有可加类比的内容,古代"弃财拒捕"以及与此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的抢劫"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 键 词:古代立法 弃财拒捕 现代立法 转化抢劫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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