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计提招待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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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厚兵 

出  处:《税收征纳》2013年第12期20-21,共2页

摘  要: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 键 词:新企业所得税 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 计提 生产经营活动 业务宣传费 主管部门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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