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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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正刚[1] 杜云南[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广州广东510632

出  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49-59,共11页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地域社会变迁中的广东乡村妇女研究>(批准号08BZS012)阶段成果之一

摘  要:在清代珠三角民间社会的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文书中,作为家中长辈的女性或以主立契人,或以见证人、接银人等身份出现,契约中屡屡出现的"子母商议"、"母子商议"以及"与祖母及母亲商议"等字眼,显示了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具有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了孝文化在民间社会得到了贯彻实践。妇女的参与是契约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

关 键 词:清代 珠江三角洲 契约文书 妇女 

分 类 号:C913.6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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