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特殊的进项税额转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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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应杰[1] 

机构地区:[1]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

出  处:《财会月刊》2013年第12期116-116,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促进河南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32400410886)资助;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编号:121PPTGG464)

摘  要:一、“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转出 随着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的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能同时提供一般运输业务和公共运输业务:前者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后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其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 键 词: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进项税额 计税办法 税额抵扣 应纳税额 运输业务 运输企业 增值税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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