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人利益的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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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荣[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4年第1期64-68,共5页

基  金:2012年山西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美税收犯罪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2090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介入一直致力于国家税款利益的保护,而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纳税人的刑事保护相当薄弱。究其原因,作为后盾法,我国《刑法》仍然体现旧有税收权力法律关系,对国家的税款利益进行单向保护,仅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予以规制。然而,当今中国,现实的税收法律关系已经发展成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向的法律关系下,纳税人作为债务人不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需要给予和债权人同等的保护。

关 键 词:纳税人利益 税收法律关系 《刑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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