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欺诈发行及其立法检讨——以《证券法》第189条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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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好飞[1] 李培华[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出  处:《兰州学刊》2013年第12期182-186,共5页

摘  要:欺诈发行本质上就是虚假陈述,对欺诈发行的认定亦应以欺诈本身的重大性为出发点。而且,股票发行不同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其实质上是原始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关系,故欺诈发行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原始股东而非发行人。《证券法》第189条明确规定了欺诈发行的行政法律责任,但该规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条件及法律责任构建并不妥当,应予以修改。

关 键 词: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F830.9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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