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合之道:两种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规则变迁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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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学军[1,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99-109,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江西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基金资助;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课题"民事证据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我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立法演进"从严到宽"的解读是一种误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己知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举证困难应在法解释学上通过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理论来化解,而不应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立法冒进。应借鉴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b)项的合理精神通过立法明确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同时应合理顾及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 键 词: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举证责任 事案阐明义务 秘密保护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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