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州县治理的本土经验:从宋代司法职业化的趋向说起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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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景良[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111-125,共15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司法传统的理性与经验"(10BFX020);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重大招标项目"唐宋社会变动与法律变化研究"(08JJD820161)

摘  要:唐宋之际,国家的治理方略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变。一是自唐开元年间,国家治理的重点由中央转向了地方,提出了"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治国用人原则,二是自唐中期之后至五代十国,再到宋,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及土地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国家的治理在官僚制法治的基础上,开始了司法改革的征程,司法职业化的趋向以州级检法官的全面设置为标志,以民事案件给当事人以断由为支撑,以州级司法文书"千文架阁法"为保障,开始登上了宋代的历史舞台。司法职业化之趋向的出现是宋代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国家政治清明的重要因素,对此进行史料的挖掘和适度的解释,是宋代司法文明叙事的一个新尝试。

关 键 词:唐宋州县治理 司法职业化 断由制度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6[历史地理—历史学] K244[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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