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级制度的两种模式:以中美为例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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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163-169,共7页Law Review

摘  要:根据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功能划分、审级制度的构造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中美两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分别归结为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和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中美两国之所以实行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与两国的法律传统具有重要关联。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各自优势,促进不同审级之间的功能区分。尽管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体现了法院解决纠纷的审慎态度,但是容易导致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恶性循环。

关 键 词:刑事审级制度 纠纷解决 规则治理 审级制度模式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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