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律师辩护从形式走向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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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丹[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期153-15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事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是作为人本能的行为,但鉴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的效果非常有限,因此律师辩护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律师辩护的"形式化",辩护意见的"口号化"使得辩护律师的作用被大大减弱,因此强调律师的实质化辩护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 键 词:辩护权 辩护效果 救济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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