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运用及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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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敬 应步潮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期242-24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立法 完善 

分 类 号:D82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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